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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 2018

推进依法治国 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叶玉康

推进依法治国 实现公平正义 中国云南云县司法局叶玉康 摘要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公证制度是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稳定社会秩序,减少民事纠纷冲突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从分析公证制度入手,探讨公证制度对我国法律实施以及对依法治国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公证制度 引言 党的十五大明确了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十九大对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做出了论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证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公证制度体现的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所在,其实现有赖于公正执法理念。 一、公证制度的性质 (一)公证概念 公证一词源于拉丁语,在我国公证是指国家设立的公证机构进行证明活动。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规定说明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部门以及申请当事人,公证内容体现了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运用国家信用来预防民事纠纷、维护国家法律、巩固法律的有序性的法律手段。 公证权是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的一种权利,这是国家权利的一种体现。从我国具体的实践来看,公证权属于独立的“证明权”,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实现受到法律的约束。 公证制度指的是申请人通过法律申请,以较小的代价换的具有国家法律保护性的的证明。这种公证的核心价值是使得个人的信用得到增强。第一信任的需求催生了公证,信用是人交往的基础,是人自我保护意识的需要,公证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第二公正的本质与信用相契合,只不过公证是以国家权利、法律形式对信用进行证明;再者公证扮演的是信用管理的角色,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受到社会大众认可的。 公证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涉及经济民事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经济、民事活动合法公平。 (二)公证不同于行政权 行政权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行政、外交等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行政权与公证权均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均占有重要地位,但二者也具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主体和目标不同。行政权针对的是国家社会的事务,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公证权则针对的是申请当事人的行为以及法律事实,其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性的证明服务。 第二,二者的实施形式和内容不同。行政权具有主动性,不需要当事人申请便可以实施;公证权则具有被动性,需要当事人提起申请,其主要内容是对当事双方的义务进行国家层次的公证。 第三,二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与执行程序不同。行政权的实施依赖于法院审判,行政机构具有等级性,下级单位必须服从上级单位的命令,下级单位没有独立自主权;公证权则不依赖于法院的审判,公证权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的对当事双方的义务进行证明。 (三)公证不同于司法权 司法权指的是特定的国家机构依据自身所负的法律职责和规定程序,再通过审判的形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司法权具有公正性、独立性、程序性以及中立性等。司法权是以国家名义使用审批权,公证权其处理过程需要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 司法权与公证权的区别。首先二者的内容是不同的。司法权旨在解决冲突纠纷,具有强制性;公证权则是针对当事双方的申请内容进行认证的活动,并不涉及当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次,二者的结果不同。司法权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确定;而公证权的实施结果相对单一,仅是对当事双方的关系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而已。再者,二者的效力不同。司法权的法律效力最高,这也正是人民相信司法判决的关键性所在;公证权的使用仍要受到司法部门的监督,如果出现了不公正的证明,那么司法权就可以对其进行驳回,令其进行更正再证明,从这个角度说公证权低于司法权。 综上所述,公证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专业性、公共职能以及单一性,其对于法律的实施和维护法律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四)公证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 公证是以预防冲突纠纷、减少诉讼为价值取向的,与社会公共治理密切联系,其目的是解决民事领域利益冲突,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因而我们可以得出公证的本质特征就是公平正义。 内在价值体现公平正义。公证的内在价值就是“公正”,具体是指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均受到是平等的对待,其公证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其公证程序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正义就体现在这里;公证活动是公开的,公证过程必须是公证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对公证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确认。此外,公证的全过程均要符合法定程序,保证了公证无论在形式上或是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是一种法律性的服务,其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民大众,是实现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公证程序具有公正性,公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不是直接对当事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出判决,而是通过法定程序公证人员在以申请资料真实的基础上对当事双方需要公证的内容进行证明。 二、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灵魂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自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利益发生巨大的变革,个体利益越来越突出,信用危机也随之加强,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证制度则是国家设立的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维护我国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公证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手段,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是以法律条文为基础,具有法律效应,体现了公证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精神在公证各个环节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保护人民的正当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秩序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没有秩序社会的信用体系便会荡然无存,效率是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自由是创造力产生的源泉。秩序、效率以及自由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均要服务于社会服务、服务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均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均要受到公平正义的检验。当今社会矛盾冲突主要发生于社会基层,而解决这些矛盾的责任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矛盾与解决矛盾出现错位,公证制度则是在非诉讼领域中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彰显依法治国的公平性、正义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灵魂,公平正义可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三、公平正义体现以人为本 首先《公证法》的立法意图,是通过政府对市场经济中的活动进行干预,致力于满足人民大众的需求,增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减少纠纷,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不受侵犯;以当事人自愿为准则,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公证或是不公证的权力,也有选择谁来做公证人的权力,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充分的表达个人意志的自由;公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的公平性。 我国法律保障体系包括:人人层次、公民层次以及弱势群体。人人层次指的是所有的人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出身,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公民层次指的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参政议政等;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妇女、老弱、儿童以及残疾者等。 “以人为本”一是以满足所有公民的共同需求为基础,共同需求是指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满足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二是指人的全面发展,每个人全面地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正常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而公平正义正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人全面发展的需要转化为法律权益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理性与现实统一在一起,是实现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伸张国法正义的有力手段。日益复杂的经济更加需要公证制度为双方提供法律服务,增强双方合作信任,降低双方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公证制度确保了交易的安全,规范并维护市场秩序。公证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保护当事人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公证制度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止停纠纷,缓解矛盾,促进每个社会公民在公平正义之下自由全面地发挥个人才智。 四、公平正义是法律制度的核心 公证体现了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社会的稳定更加需要公平正义。社会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公民的起点不同引起的不公平,即由于公民的身份、社会地位、经济能力不同导致其被认为的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二是因为由于人的层次不同导致,每个人所面对的机会具有不均等性;三是认为指定的规则,限制了不同层次的人发挥自己的才智能力;第四是获得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同劳却不能同酬,付出的与得到的不成正比,有的甚至还不劳而获,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公平性。没有公平正义,就不会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所在,公证面向社会大众,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了获得公平的机会,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法律的本质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法律制度。 五、公平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执法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公证作为面向社会基层的机构,其公证权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的实施则需要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的参与。 公证机构具有以下意识:首先是证据意识,公证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这是我国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证据是法律事实成立的基础,法律权威意识可以保证公证的效力;其次公证程序公正意识,正义不是虚拟的而是可以看到的,公证程序是法律效力实施的基础,公证程序的法律性可以有效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平等以及公民应有的知情权、控诉权、监督权等,证据与程序是公证的执法理念;再是公证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公证的目的在于减少纠纷冲突、避免诉讼,是法律实施的必要途径;此外公开公证意识,公开性是法律基本属性之一,公证也具有公开性,坚持公开性可以有效地预防公证出现不公平,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 六、总结 公证是一种法律制度,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公共职能以及单一性等特性,其目的是在于依靠法律制度保护人民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公证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的实施,促进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林光炯.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探讨法制与经济,(2) 【2】马亚利. 浅谈公证制度的价值功能 才智。(4) 【3】杨荣. 论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中国司法,(6) 【4】詹爱萍. “以人为本”——公证改革的价值取向 财政研究。(1) 【5】周惠媛. 深入理解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为公证工作提出的要求中国公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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