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想健康快乐的活着,一辈子都不要做手术,也就没有手术签字的烦恼。按理不该有签字的烦恼,国外就没这个问题,人家是患者签字,主权在患者手上,我们呢,是家属签字,患者到成了陪衬。如果顺利,谁签字也无所谓,都是一家人。可问题是手术有风险,家属不是患者,不可能感同身受。
前些日我写了签字权的文章,用的是调侃手法叙述了一些问题,遭到封禁,我还是想阐述这个问题。这关系到每位患者的切身利益,甚至是生命。由于家属签字造成的命案不止一起,家属到成了患者的决定人。医生呢,好样的有,但不多,没有家属签字该做的治疗不敢做,不能做,本该专业人士决定的事情却受制于外行人。
记得前些时,海南有个孕妇需要手术生孩子,情况非常紧急,可家属就是不签字,就是要顺产,孕妇苦苦哀求无动于衷,医生反复解释风险在即,家属固执己见。最后医生无奈报警,在警察的保护下做完了手术,母子平安,免去了一场灾难。我为这位医生自豪,你尽到了医者的责任。也为产妇悲哀,你遇到了自私顽固的男人。 另外一个产妇也很幸运,她怀的双胞胎,打了催产素,2个小时过去了,还是不行,只得剖宫产,要患者签字时,婆婆拒绝,并冲着产妇喊,"女人生孩子还要剖宫产,丢人不?"幸好医生坚持,老公签了字,手术顺利。当婆婆要抱孩子时,女士挡住她,说孩子随我姓,和你没关系。挡的好,回击的给力。是谁给了婆婆这么大权利,无视孕妇的生命,不把媳妇当一家人。 大家都还记得榆林产妇吧?她就不太幸运,即没有给力的娘家,也没有爱她的婆家,更没遇到负责的医者。最后导致一尸两命,本可以避免的悲剧降临到她的面前,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如果不让家属签字,就没这麻烦,自己就能做主。 更有甚者,产妇的生命权交给了丈夫,在产妇的生死关头,保大人还是保孩子,居然有不少男人选择了保孩子,还有的婆婆也选择了保孩子,婆家人把媳妇当成了生产机器,完全不顾人家的死活。多么残忍的现实,让女人认清了婚姻的本质,不再对爱情抱有幻想,更清醒的看到了男人的自私,让口口相传的美好爱情变得这么不堪一击。 让家属签字,可以避免手术费的风险,可遇到紧急情况呢?没有家属签字您就不救了吗?国际惯例不是有生死相托法律吗?有部分医生遇到棘手问题,考虑的是押金,是签字,无视人的生命。这样的医者完全忘记了自己的入职宣言,医生不是神,但也不是普通人。您是从死神手里救人的人,您应该放弃杂念去救人。医疗部门也应该本着人道主义制定行规,生命是第一位的,对于医生出于救人一命的行为,不应以违背了行规而受到指责,相反要受到表扬才对,让医生无负担的去治病救人。

记得以前的一次拔牙,由于拔牙的禁忌症,医生要求家属签字并陪同。我命苦,没那么方便,达不到要求,医生不给治疗,我一共换了三家儿医院,耽误了时辰,最后牙快掉了,我不怕掉牙,我怕由于糖尿病出血不止。最后我去了医院,医生还是要求家属签字,我坚决的说,没有家属,今儿也必须拔牙,我签生死状,出了问题与你们没责任。导医给安排了医生,我怕医生为难,最后不得已隐瞒了病情,冒险拔了牙,一件平常的诊疗都这么难,所以我要求患者有签字权。生命不能交给并不爱你的家属。至于医疗部门担心的欠费问题,有法律呢,生命高于一切。

《民法总则》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如果依照法律,《医疗行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就有待探讨,条例弱化了患者的签字权,用患者的授权书给了家属的权利,尽管本人也签了字,但家属不同意患者的意见,就会出现扯皮现象,没有家属的签字,你哪怕急需输血也无济于事,医生要等上级领导同意,才敢更改手术事宜。一般情况下,医生会以不是紧急情况而拒绝手术治疗。这样医生不会有责任,可患者的生命呢?谁来保障?拒签事件频频发生,血的教训层出不穷,可就是不给患者绝对的权利,为何会这样呢?生命大于天啊!

综上所述,我以为当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时,理应服从上位法。 患者才是最有权利主宰自己命运的人,至于手术当中的意识丧失,可以有顺序签字法,但不能与主权者并存。只能是补充。法律与行规要明确生死相托法律,无签字免责手术。 生命高于一切,任何法律行规及个体都无权凌驾于生命之上。 用人性的法律行规杜绝后患,避免签字命案的发生,提升医者的行业水准,杜绝一边倒的行规出现,杜绝过度医疗,减少无效医疗,于患者以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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