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这是自1984年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以来时隔30年的再次修改。这两个管理办法既是人民法院对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在管理诉讼档案中面临的难点问题的肯定回应,也是对信息化大背景下如何管理诉讼档案的积极回应。它的出台,在给公众带来新期待的同时,也给法院档案工作提出新任务,必将推动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档案工作新书面。 一、五大新增点 新增点之一:在法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中首次增加奖励与惩处。《暂行办法》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奖励与惩处。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在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将给枯燥、繁琐、沉闷的档案工作营造积极的奋斗氛围,激发档案工作者的创造热情。第三十六条对七种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惩处制度有利于有效地规范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 新增点之二: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60年和20年。”而1991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的保管时间为60年,短期的保管时间为30年。该条的变动体现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一直在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此外,《管理办法》与《规定》相比,在对诉讼档案的民事、行政诉讼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上有很大的不同。 新增点之三:为每册档案加贴机读标签,档案也有“身份证”。《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具备条件的法院在纸质诉讼档案的电子版本制作过程中,可以为原纸质诉讼档案逐册加贴与信息系统相关联的条形码、二维码、无线射频等机读标签。”法院档案由于具有库存量大,案结随时归档,移出移进频繁,利用频率高等特点,使得档案盘点不清成为一老大难问题,而机读标签就像一张“身份证”,其唯一性和永久性,将彻底解决法院档案这一管理难题,该技术的运用也有利于提高法院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 新增点之四:公安、检察卷的销毁由公安、检察机关确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经鉴定确定销毁的刑事诉讼档案中的公安、检察卷,在销毁前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由其确定存毁。如要求保存则移交其自行处理,如同意销毁则一并销毁。”在一些诉讼档案中,除了法院的审判卷外,还有公安、检查机关移交的公安、检察卷,由其决定存毁较合理。该条是一些人民法院在开展档案销毁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总结。 新增点之五:明确档案的归档期限和归档庭审录音录像。《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明确档案的归档期限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档案的归档率,实践经验也证明结案后三个月内归档较为合理。随着科技法庭的运用,庭审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增多,该条增加庭审录音录像的移交归档是人民法院档案工作适应审判工作的表现。 二、解答三大难题 难点问题解答之一:诉讼档案利用范围如何确定。近年,来法院查阅诉讼档案的人次急剧增加,仅2011年全省法院就提供档案利用达25万卷、17万人次。各地法院对于民事类诉讼档案的利用范围没有疑问,即正卷内的材料可提供利。但是对刑事、执行、行政类诉讼案的正卷材料是否可以查阅,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很难把握,常让工作者无所适从。对此难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至十九条对诉讼档案的利用范围和审批手续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律师、有关单位可以查阅所有诉讼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等几种情况除外)的正卷材料。 难点问题解答之二:物证如何归档。以往档案部门在接收业务部门移交的不宜保存的物证(凶器、血衣)时,究竟是退回业务部门还是专门单独保存或者销毁处理,档案人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档案人员很是头疼。作退回处理,业务部门不收;作单独保存,随着数量的增加,这些物证又变得难以管理。对此,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面对这个难点,《管理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十一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另行存放,并与案卷相互标注相关档案信息。不宜保存的物证,应当拍照附卷,实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销毁,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难点问题解答之三:诉讼档案是否必须都分正副卷。诉讼档案立卷有三原则,即承办业务庭立卷原则、一案一号原则、分立正副卷原则。1984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诉讼档案的立卷必须分正副卷,原因在于对外提供档案利用时,正卷可以利用,而副卷因为是法院内部卷,不对外开放。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些诉讼档案整个卷宗只有几页纸,一些案件无不宜对外开放的材料,不需要分正副卷。对此,《规范》第六条规定“诉讼文书按照保密、方便的原则分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对外公开材料的,可以不立副卷。” 三、三大新期待 新期待之一:异地远程查阅诉讼档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查阅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诉讼档案远程异地查阅。”对于公众来说,一旦建立远程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服务平台,就可在就近的人民法院查阅到跨区县、跨省市的诉讼档案,如在四川省A县可查阅到B县的档案,免去了之前查阅纸质档案来回奔波的麻烦,对律师而言,调查难、取证难、阅卷难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新期待之二:网阅已销毁的整本诉讼卷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鉴定确定销毁的诉讼档案,应当对案卷进行数字化扫描备份。”以往,由于信息技术的缺乏,经鉴定确定销毁的诉讼案只保留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下简称三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材料,公众在利用这些档案时,看到的只能是判决书等结论性材料。而将来,即使纸质档案销毁,其电子版会保留下来,公众仍可在网络上看到整本的诉讼档案。 新期待之三:利用档案时将得到“三书”的正本。《规范》第三条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正本应当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证物袋内备用。”“三书”是公众利用诉讼档案最多的材料,如利用判决书去办理低保医保、上户、为女子减免学费等。以往,由于卷宗内只归档了1份“三书”正本,公众拿到的就只能是复印件,而有些单位又只认可原件,不认可复印件,这就给当事人带来很多困扰,将“三书”保留三份,将会极大地解决这一困扰。 四、三大新任务 新任务之一: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2011年11月,国家档案局第九号令公布了《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就是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第九号令。 新任务之二:开展库存档案数字化工作势在必行。档案数字化不仅为档案库房节省出更多存放空间,实现卷宗的永久保存,它还是远程电子诉讼档案查阅服务工作的基础。只有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完成档案数字化的基础上,才可能实现全国四级法院联网阅卷、调档。在开展档案数字化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实行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操作规范。 新任务之三:建立法院重要电子诉讼档案备份中心。《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法院重要电子诉讼档案备份中心、异地、异质保管全国法院重要电子诉讼档案。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集中保管辖区内法院重要电子诉讼档案的备份数据,并统筹考虑辖区内法院重要电子诉讼档案的远程异地备份工作。”如何保证电子诉讼档案的安全是人民法院面临的紧要任务之一,建立法院重要电子诉讼档案备份中心将是保证档案安全的重要手段。 量子伟业始终专注于档案信息化领域,大力投入我国档案学教育事业,致力于应用新思维、新技术推进中国档案管理信息建设进程。先后荣获“国家档案管理软件推荐企业”、“2010、2011年度德勤高科技高成长中国50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百强企业”、“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2013福布斯中国潜力非上市公司100强”、“军用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产品认证”等荣誉。量子伟业是国家涉密印制乙级资质单位,10余次荣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拥有超过4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业界综合竞争力排名第一。 量子伟业在国内首创“智慧档案馆”模式,助力中国“智慧城市”的崛起。通过对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构建智能管理多元化档案资源、具有感知与处置档案信息能力并提供档案信息泛在服务的新型虚拟档案馆,有别于传统数字档案馆更加注重实现对档案资源管理与开发、档案馆运行等各类信息进行感知、挖掘,经综合分析和提炼萃取形成智慧信息,并将其应用于决策、管理和服务。量子伟业实施了国家数字档案馆示范工程——绍兴市数字档案馆项目,成为国家级智慧档案馆创新典范。 迈入大数据时代,量子伟业率先构建大数据应用生态,带动了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机遇。量子伟业潜心发展大数据核心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智慧分析客户行业运营关键因素,帮助客户洞悉大数据,创造更大价值。作为中国领先的大数据技术和解决方案服务商,我们率先为金融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策略,解决风险控制问题,实现精准营销,帮助客户统揽全局掘金“大数据”。 量子伟业——保存和发掘人类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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